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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优惠政策
2007-01-04 浏览次数:617
( 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政[2001]5号)
一、总则
(一)为切实优化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加快省级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设步伐,根据《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投资优惠政策。
(二)本优惠政策适用于进入开发区投资的国内外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包括华侨、台胞)以及帮助开发区招商引资的国内外各类组织、单位和个人。
二、用地优惠政策
(三)进入开发区(以下简称进区)的生产经营性企业用地,土地出让金给予30%-50%的优惠。
(四)对一次性成片开发土地达100亩以上的项目或外商投资达100万美元以上、内资企业投资在800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土地出让费用可按出让合同约定采取计息的方式,分期付款,首次付款不少于30%
(五)进区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开发后,其土地便条驻和开发兴建的地面建筑及设施,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作为合资合作的有价资产。
(六)对进区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开发费与地价等同的原则,划出相应地块出让给开发单位使用,也可以实行年租制(基础设施建设中有关水电、路等具体规定由开发区管委会另行制定)。
三、税收优惠和财政扶持政策
(七)凡从2001年1月1日起进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规定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先进技术企业,按第1项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产品出口企业,按第1项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企业当年出口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的,可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用其在区内投资所得的利润,在区内继续扩大再生产或投资兴办企业,且经营期不于5年的,经批准,可按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的50%予以扶持,其中再投资用于先进技术项目或产品出口项目的,可按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的100%予以扶持。
5、免征地方所得税。
6、先进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均由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为准(下同)
(八)凡从2001年1月1日起进区的内资企业,按下列规定财政扶持政策:
1、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三年内均由开发区财政按50%的比例拨款企业,用于扶持企业的发展;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均按60%的比例拨款予以扶持。私营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达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三年内均由开发区财政按50%的比例拨款,用于扶持企业的发展;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均按60%的比例拨款予以扶持。
2、在开发区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社会中介服务组织,从开办年度起,由开发区财政按前二年所交营业税的总额拨款予以扶持;从获利年度起,由开发区财政按前二年所交所得税总额拨款予以扶持。
3、工业企业依法受让的项目用地,由开发区财政按其所缴的契税额拨款予以扶持,并按其所缴土地使用税额拨款扶持五年;拥有的自用房产,自购置或建成之次月起按其所交房产税额拨款扶持五年。
4、开发区内的内资企业,经批准,可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5、在2001年1月1日以前进区的内资企业,如再投资进行技术改造或扩大生产规模的,同样以上优惠待遇。
(九)开发区内生产经营性企业若发生年度亏损,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利润弥补,弥补不足的,可逐年连续弥补期限最长为5年。
(十)区内企业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缩短折旧年限。
四、其它优惠政策
(十一)进区企业注册资本若达不到规定要求,允许在规定期限内分期到位,可先予发照。
(十二)对进区企业减半收取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电力、自来水增容费和城市配套费)。
(十三)投资者和配偶、聘用人员及其子女在升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享受开发区内市民同待遇。
(十四)鼓励市、县(区、处)属企业、各乡(镇)及市内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进区投资兴办企业,享受进区内资企业优惠政策。
(十五)对引荐市外客商进区投资兴办生产型企业的引荐者,在其引荐项目竣工投产、工商注册登记后,按该项目购地金额给予引荐者奖励。奖金标准为:购地达5亩以上的,均按3%计奖。资金支付:原则上谁受益谁支付;引荐资金用于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的,由开发区财政支付。
(十六)凡进区的新办企业,从项目立项到登记开业,均由开发区管委会有关规定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实行全程一站式服务。开发区对办理项目立项、注册登记、规划审定、水电安装、建筑开工、竣工验收等手续实行办事公开、时限承诺制,在各类方本、必备材料完备的情况下,各相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
附则
五、附则
(十七)国家和省出台的优惠政策在本文未列出的,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国家和省出台的新政策比本政策更优惠的,按新政策执行;本市进区企业同样享受开发区已出台的其它优惠政策。
(十八)本优惠政策由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优惠政策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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