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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业务范围


  2007-01-07  浏览次数:159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积极推进行业结构调整。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务。   
   (二)参与制定、修改本行业各类标准工作,包括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对不达标的产品和企业,配合政府部门进行监督整改,以至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有关措施。
   (三)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诉求,维护会员单位和行业的合法权益。组织行业协商订立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合法、公平竞争的秩序。   
   (四)按照行业的实际要求,根据授权加强行业统计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全行业统计资料,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五)组织国内、国际间的行业技术协作和交流;向社会推荐行业内的高新技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及推广应用。
   (六)依照有关规定出版本团体会刊、会讯、专题资料和有关书籍,开办协会网站,提高行业整体水平,反映会员单位动态。
   (七)为会员或其他行业、单位提供本行业信息咨询;接受政府或企业专项委托,就专题项目组织专家论证、出具企业战略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报告。
   (八)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根据委托单位要求,组织有关专家,对工艺技术、产品质量、新产品的开发、经营管理、市场开拓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咨询技术服务;组织对行业重大课题的研究,论证和技术攻关;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新建、改扩建,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并参与项目责任监督。
   (九)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技术和管理人才,提高企业素质。
   (十)指导和支持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并组织交流其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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