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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会 员


  2007-01-06  浏览次数:1623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凡依法取得工商执照的,从事非金属矿采选、加工、贸易、信息、教学、科研、设计等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和相关的社会团体都可申请入会。单位会员应指派一名负责人作为单位代表,参加本团体的有关活动。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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