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非金属矿工业协会

非金属矿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实施细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做好非金属矿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非金属矿科技奖”)奖励工作,保证评审质量,根据《非金属矿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非金属矿科技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非金属矿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依申报项目成果水平综合评定,设置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四条非金属矿科技奖设置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和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

    第五条 奖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5人,组长由中国非金属矿工业协会会长担任,其他成员由设奖单位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奖励工作的领导与管理;

(二)批准聘请评委会委员,确定评委会正、副主任;

(三)审定评委会的评审和异议处理结果;

(四)提出完善奖励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第六条 评委会由非金属矿的知名专家和学者组成,主要从"中国非金属矿行业专家行员会"聘任的专家中产生。评委会委员由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参评奖项提出建议名单,报领导小组批准、聘任。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非金属矿科技奖的评审工作,提出评审结论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二)对评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和异议进行复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完善奖励工作提出建议及改进措施。

    第七条 评委会由9~11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成员由奖励办公室根据评审具体情况从中国非金属矿行业专家委员会聘任的专家中遴选推荐,报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委员每年进行一定比例的轮换,轮换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已连续两年担任过综合评委会委员的,原则上第三年应当轮换。

    第八条 专业函审专家由奖励工作办公室根据申报项目的专业类别,从中国非金属矿专家委员会聘任的专家中组成,函审专家一般3-5人。

    第九条 奖励办公室由设奖单位工作人员组成,设在中国非金属矿行业专家委员会,负责组织非金属矿科技奖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评奖范围与评审条件

    第十条非金属矿科技奖的评奖范围:非金属矿地质、采选、深加工、矿物功能材料加工的相关的领域的工艺、技术、材料、产品、装备、仪器及其应用推广等。不包括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

    第十一条非金属矿科技奖分为基础研究、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和科技公益四个类型。

    第十二条  基础研究类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组织。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目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于推动本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发表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三条 基础研究类奖项设置:在科学技术上取得重大突破,学术上为国际领先水平,并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对行业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或影响的,可评为一等奖;在科学技术上取得重要突破,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对行业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或影响的,可评为二等奖;在科学技术上有所突破,学术上为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国内外同行所认可和部分引用,带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对行业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作用或影响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十四条 技术发明类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组织。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

它公众信息渠道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主要性能、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技术发明成熟并整体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

    第十五条 “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等,“工艺”包括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包括矿物功能材料等。

    第十六条 技术发明类奖项设置:国内外首创,或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相关或类同技术的领先水平,对推动行业或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意义,已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一等奖;属国内外首创,或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相关或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行业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二等奖;属国内外首创,或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相关或同类技术水平,对行业的技术进步有促进作用,并产生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十七条 科技进步类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对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的公民、组织。

“科学技术创新”是指在技术上有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完全自主知识产权或主导技术,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或者通过对已有技术的优化集成,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或产品的附加值,解决行业发展的共性、难点和关键问题;“显著经济效益”是指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整体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是指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实用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及其推广应用项目。

    第十八条 科技进步类奖项设置:在技术上有重大突破或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国际先进水平,部分指标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行业覆盖面大,经济效益显著,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在技术上有明显突破或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行业覆盖面较大,经济效益明显,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意义的,可评为二等奖;在技术上有所突破或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部分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成果已经实施,在行业内有一定覆盖面,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积极作用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十九条 科技公益类授予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计量)、软科学研究(产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研究、企业科学管理、科技信息化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调查等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创造显著社会效益和对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的公民、组织。

“科技公益”是指在标准、规范、规程、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研究成果和产业发展战略规划、企业科学管理的软科学研究成果,以及在信息化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调查与合理利用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项目;“显著社会效益”是指所完成的项目在行业经过一年以上广泛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是指项目的实施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二十条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和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水平,在行业有一定应用,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积极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四章  完成单位与完成人

    第二十一条非金属矿科技奖的主要完成人应当是该项成果全部或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或做出重大技术创新和重要贡献的完成人。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实施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完成人。

    第二十二条非金属矿科技奖的主要完成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成果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支撑条件,并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主要完成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第二十三条非金属矿科技奖对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限额如下:

授奖类别

主要完成人数

主要完成单位数

基础研究

一等奖

10

3

二等奖

8

2

三等奖

5

1

技术发明

一等奖

12

5

二等奖

10

3

三等奖

6

2

科技进步、科技公益

一等奖

15

7

二等奖

12

5

三等奖

10

3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中国公民均可申报非矿科技奖,申报时应按规定填写由非矿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提供必要证明或评价材料。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符合评奖范围规定的项目应由所在单位同意后申报。

    第二十五条 申报技术发明类、科技进步类、基础类、科技公益类的项目,须是已通过中国非金属矿工业协会鉴定或组评估的科技成果。具体中国非金属矿工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申报非金属矿科技奖项目的材料包括:非矿科技奖申报书和与所提交申报书内容完全一致的纸质文件(一式三份,其中一套为原件并注明)以及全套文件的电子文本。

(一)基础类项目申报与附件材料要求:

1.发表的主要论文或论著摘要;

2.论文(论著)被收录和被引用证明;

3.他引次数检索报告;

4.非矿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三名以上认定的同行专家独立评议意见,由中国非金属矿工业协会组织实施;

5.其它证明材料。

(二)技术发明类项目申报与附件材料要求:

1.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及权利说明书;

2.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3.申报前一年内的查新报告;

4.相关的技术标准;

5.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6.应用证明;

7.由税务或审计部门或项目申报单位出具的经济效益证明。

8.其它证明材料。

(三)科技进步类和科技公益类项目申报与附件材料要求:

1.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2.相关的技术标准;

3.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4.申报前一年内的查新报告;

5.应用证明;

6.由税务或审计部门或项目申报单位出具的经济效益证明;

7.其它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独家完成的项目由完成单位组织申报;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牵头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组织申报。

    第二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得申报非矿科技奖:

(一)不符合非金属矿行业评审范围(不含军民两用项目);

(二)知识产权权属不清或存有争议(完成单位或权属单位与申报不一或有变动而没有充分理由的);

(三)没有技术评价证明(技术发明类、科技进步类项目未经非矿协会鉴定的,基础类项目未经非矿协会鉴定,也未附专家评议意见的);

(四)已获得国家、省、部级或其它社会奖项的项目;

(五)填写内容与项目实际不符;

(六)成果应用或论文公开发表时间不满一年的;

(七)医用材料、器械等特殊专业项目无审批或证明文件的。

    第二十九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开发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已获奖满两年的项目,在此后的发展中,如有重大突破或创新,可再次申报更高等级奖项,直接提交综合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六章    

    第三十条非金属矿科技奖设基础研究类、技术发明类、科技进步类、科技公益类。

    第三十一条非金属矿科技奖的评审程序及规则如下:

(一)形式审查:奖励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可以要求申报单位或申报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在规定时间内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二)同行专家独立函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根据项目类别分别交由3-5同行专家进行独立函审,提出审查意见,三分之二专家同意授奖的提交评委会评审。

(四)评委会评审:评审委会以电话会议方式答辩形式评审,采取独立打分并给出建议等级,同时提交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联合签字的综合评委会的评审意见; 根据专家评分和建议等级、综合计算得出项目的拟授奖等级

对个别等级需要复议的项目,经主任委员提议或同意,采取全体到会专家一次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其投票表决结果作为评委会的评审意见。

(五)评审结果报奖励领导小组审批,批准后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天。公示结束后将公示(含异议处理)结果报奖励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在媒体上予以公告并印发年度非矿科技奖奖励通报。

    第三十二条非金属矿科技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人、被评审单位或者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三十三条非金属矿科技奖评审实行撤出制度。在专业函审结束未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前,项目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可撤出当年评审。在公示期间,项目单位提出申请退出当年评审的项目,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参加评审。

第七章  异议及处理

    第三十四条非金属矿科技奖接受社会的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公示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20日内向非矿科技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实质性异议是对项目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真实性提出质疑;非实质性异议是对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提出质疑。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附有相应的证明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十六条非金属矿科技奖办公室接到异议材料后,对异议内容与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将核实结果报奖励领导小组,由奖励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涉及异议的申报单位和申报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申报单位或申报个人应在接到实质性异议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对异议的相关内容做出有效说明,否则撤销当年授奖资格。非实质性异议由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负责协调,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处理意见。

第八章  授奖及罚则

    第三十八条 授奖前需征得授奖同意,授奖结果由中国非金属矿工业协会发布公告,并颁发证书。

    第三十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非矿,不论何时,一经查明属实,撤消其奖励,并在媒体公布。

    第四十条 申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为单位、个人谋取不当署名或排序、协助他人骗取非矿,不论何时,一经查实,予以撤消并由奖励办公室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申报资格一年。

第九章  评审纪律

    第四十一条 评委会评委、专业函审评委和相关工作人员必须签订保密责任书,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工作承担保密义务。

    第四十二条 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按本实施细则进行评审,严守秘密,在评审结果未公示前,不准以任何方式泄露评审结果。评审结束后,评委应将原始资料及时交回奖励办公室保存,并承担对项目技术内容的保密义务。

第十章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设奖单位。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创建时间:2021-01-06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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